Law-lib.com 2024-9-3 12:56:52 人民法院報
生活中,三五好友組局把酒言歡,不枉為生活的一件樂事。但酒后駕駛車輛,其他共飲者又一起搭乘車輛,發生事故造成人員受傷,損失誰來負責?近日,廣西壯族自治區扶綏縣人民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法院判決搭乘者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2021年6月30日,黃某勝與黃某霞、潘某定等人組局飲酒。酒后,黃某霞駕駛潘某定的小型轎車搭載潘某定、黃某勝,行駛中發生交通事故,造成黃某勝受傷及車輛受損。交警大隊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中認定,黃某霞承擔該起事故的全部責任,黃某勝、潘某定不承擔責任。因就黃某勝損害賠償事宜三方協商不成,黃某勝遂向法院起訴,要求黃某霞和潘某定賠償醫療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19萬余元。
黃某霞辯稱,其是為車主潘某定無償代駕,不應承擔民事責任,應由潘某定對本案事故承擔賠償責任。
潘某定辯稱,其沒有要求黃某霞幫忙駕駛車輛,而是黃某霞主動要求駕駛,應由黃某霞承擔全部責任。
法院審理后認為,不承擔交通事故責任不等同于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雖然潘某定、黃某勝作為搭乘者未直接駕駛機動車,對于交通事故的發生無事故責任,但對事故造成的損害存在過錯,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法院認為,黃某霞酒后主動駕車并不存在無償代駕情形,且黃某霞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明知酒后不能駕駛機動車仍駕駛車輛,導致事故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黃某霞應承擔主要的賠償責任。潘某定作為車輛的所有人,明知黃某霞飲酒,仍讓其駕駛,對損害的發生有一定過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三)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因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駕駛機動車的”的規定,潘某定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黃某勝在明知黃某霞已飲酒,沒有制止黃某霞駕駛車輛,仍然自愿搭乘其駕駛車輛且未系安全帶,其甘愿承擔風險并對損害的擴大存在過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的規定,“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黃某勝亦應對自身損害結果承擔相應責任。結合本案各方當事人過錯程度,法院作出判決:黃某霞和潘某定分別賠償黃某勝損失6萬余元和3萬余元。
法官說法
朋友間共同飲酒,相互之間應盡到合理安全注意義務。即飲酒期間,相互提醒適量飲酒。飲酒后應相互勸阻駕駛車輛、履行安全護送義務等。本案中,黃某霞飲酒后仍駕駛車輛是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應對黃某勝的損失承擔主要賠償責任。潘某定作為車輛的所有人,在明知黃某霞已飲酒后仍將車輛交由其駕駛,對事故的發生亦存在一定的過錯責任,應對黃某勝的損失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黃某勝在明知黃某霞飲酒后仍搭乘其駕駛的車輛,屬于放任自身風險,對自身損害后果也存在相應的過錯責任。交警部門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是作為處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證據使用,并非人民法院劃分民事責任承擔的直接依據。因此,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不需要承擔事故責任,并非就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本案中,潘某定和黃某勝不對事故承擔任何責任,但如前述潘某定和黃某勝均存在相應過錯,故法院綜合各方的過錯程度后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提醒,醉酒后駕駛車輛發生道路交通事故,保險公司不負交強險賠償責任。即使事故發生后,保險公司向受害人支付了賠償款項,但僅是代為墊付賠償款,保險公司在賠償后有權向駕駛人進行追償。
日期:2024-9-3 12:56:52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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