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4-8-29 15:08:44 中國法院網
近日,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良慶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售課合同糾紛。
2021年1月,原告陳某(乙方)與被告廣西某健康咨詢有限公司(甲方)簽訂《課程服務協議》,約定乙方向甲方購買“體能團課”課程,甲方為乙方兒童提供符合安全條件的、專業的學習場所和教學設備,用于開展教學學習活動。乙方購買的課程只可在本場館使用,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轉讓給他人或隨意更改課程。課程售出后,乙方已支付的課程費不予退還。同日,原告向被告支付8000元(100元/課時×80節課)。原、被告雙方均認可協議約定的場館系被告位于萬象匯的場館。
合同簽訂后,原告孩子在被告萬象匯的場館上課。至今已使用37個課時。合同履行過程中,被告將萬象匯的場館遷至被告位于潤街的場館,工商登記中記載的地點變更時間為2022年11月12日。
2022年11月6日,原告在微信詢問被告工作人員,在哪里上課,被告工作人員回復“潤街”,原告表示該場地太小跑不開,暫時不去上課,要上課暫時只能在寶能的場地上課。被告工作人員回復:“確實練習一些心肺耐力項目在寶能那邊好一點,場地夠,潤街這邊就更多訓練核心、力量技巧類了!2022年11月29日,被告工作人員詢問原告近期原告的孩子均未來上課原因,原告回復稱被告的場館達不到要求,要求退費。被告工作人員在微信聊天中表示,商場漲租導致被告遷店,但被告仍保持課程服務質量,環境是有一些落差,不過被告也有在進行改善。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經營者以預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未按照約定提供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退回預付款;并應當承擔預付款的利息、消費者必須支付的合理費用。
原、被告簽訂《課程服務協議》,原告在被告處購買少兒體能課,向被告預交課程費用,被告為原告孩子提供課程教學服務,雙方之間形成教育培訓合同關系,該合同關系合法有效,雙方均應遵照約定履行,未經協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單方面變更合同內容。
從原、被告陳述以及雙方簽訂合同時被告住所登記為萬象匯的場館,可以認定《課程服務協議》約定的上課地點為萬象匯的場館,《課程服務協議》亦約定原告購買的課程只可在合同約定的場館使用。合同履行過程中,被告未經原告同意,單方將萬象匯的場館關閉,并將上課地點遷至潤街的場館,屬于上述法律條文中規定的未按照約定提供服務的情形,構成違約。故原告訴請被告退還預付款,于法有據。
對于被告抗辯其不存在違約,場館變更并不增加原告交通負擔,新場館更方便家長接送孩子,服務質量有提升,且根據合同約定,課程售出后已支付課程費不予退還。
第一,在被告存在違約的情況下,合同約定的課程售出后已支付課程費不予退還的條款,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對原告不發生效力。
第二,被告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客觀上確實單方變更了合同履行地點,被告亦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變更場館系因不能歸咎于被告的不可抗力等因素,故應認定為被告違約。且一般來說,除了交通因素,場地大小、設備、場地及周邊環境、是否方便停車等因素,也是家長選購體能課程并訂立合同的重要考量因素,現從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記錄可以看出,被告工作人員亦承認潤街的場館場地不夠大,環境存在落差,可認定變更場館確實會影響原告訂立合同目的實現。
第三,被告提交萬象匯場館租賃合同及潤街場館租賃合同,擬證明新場地面積比原場地更大,但從工商登記看,萬象匯的場館地址變更為租賃合同中的210號商鋪,故無法確認租賃合同中211、212號商鋪也為萬象匯場館變更后的地址,原告孩子均可在210、211、212號商鋪地址上課。且從被告工作人員的微信內容看,場地大小、環境較變更前確實存在差距。故對被告的上述抗辯,法院均不予采信。
綜上,法院結合案情及被告實際違約情形給原告造成的損失,判令被告向原告退還預付款4300元并支付相應資金占用損失。目前,原、被告均服判息訴,被告已向原告主動履行債務。
法官說法
本案消費模式為預付款消費模式,消費者預先支付全部費用,經營者分期分次提供服務。教育培訓合同系具有特殊型的合同,該類合同的簽訂主體為孩子家長,實際接受培訓主體為未成年人。未成年人一方往往無法獨立履行合同,需要家長接送、陪同,該種情況下,培訓機構上課地點遠近、交通是否方便等因素,往往成為家長選擇培訓班重要因素。培訓機構應當持續、穩定地在穩定培訓地點提供教育培訓服務。
故在培訓機構變更培訓地點時,接受培訓一方有權選擇是否在新的地點接受培訓服務,此時,應根據培訓機構遷址行為對接受培訓服務的影響程度,判斷培訓機構是否應對解除合同承擔相應責任。如變更地點確實已造成接受培訓一方履行合同困難,則接受培訓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訴請應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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